安徽省宁国市原宁国市农药化工总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项目效果评估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GS-CG-CS-******
二、项目名称:安徽省宁国市原宁国市农药化工总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项目效果评估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 168 号科技实业园 D19 栋
成交金额:390000.00元
评审报价:390000.00元
评审总得分:87.76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安徽省宁国市原宁国市农药化工总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项目效果评估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本项目为安徽省宁国市原宁国市农药化工总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项目效果评估服务项目,根据修复技术方案要求的修复目标值,对地块开展修复的区域和修复后的土壤按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并进行检测,确保修复范围内污染土壤各检测项目达到修复目标值对修复效果进行分析、评估,编制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下称“修复项目”)检测方案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自行组织的内部专家咨询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完成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备案手续,协助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服务要求:(1)负责项目修复效果评估现场采样、检测分析、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协调各参与方、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 (2)负责编写详细的修复效果评估检测方案(应包括针对清挖后基坑、二次污染区域、筛上物、疑似污染土、重油清挖后基坑土壤、处置后水泥熟料等),负责效果评估相关工作的报审、报批。 (3)根据省、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关于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块的修复项目实施情况、二次污染控制情况、环保/监测措施落实情况、修复范围与工程量核定、现场遗留污染识别及处理等进行资料审查与评估、达标。当修复范围和修复量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测与评估范围进行调整。 (4)组织开展效果评估现场踏勘、布点,按相关规定、导则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现场采样、记录、质控及实验室检测分析等各项工作,并保存完整的资料,及时出具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对其负责。 (5)对地块开展修复的区域和修复后的土壤按相关规定、导则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并进行检测,确保修复范围内污染土壤各检测项目达修复目标值。 (6)对涉及的二次污染潜在区域(包括污染土壤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运输车辆临时车道、土壤待检区、废水暂存区、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区域、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7)样品需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分析检测送检样品中的目标污染物,通过提高质量控制手段保证样品分析的准确性和精确性。 (8)将检测结果与修复目标值进行对比分析,若不满足修复目标,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 (9)按要求及时对修复后的污染土壤、筛上物和基坑等进行效果评估,形成有效的阶段性成果资料,达到相关标准,为场地周转提供支持。 (10)同一修复区域第一次效果评估检测不合格后的所有效果评估检测费用均包括在本项目费用中。 (11)结合修复项目的完成情况,在符合效果评估方案要求后收集项目材料,包括施工总结报告、环境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负责本项目效果评估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前的内部专家咨询会(如有)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并根据专家意见对文件的内容做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专家评审费、组织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调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保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完成修复效果评估的备案手续,协助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12)严格按环境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工作,对修复区(包括但不限于基坑侧壁及底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进行修复效果评估,采取逐点对比的方式进行修复效果评估检验等工作,要求所有修复效果评估点位所有修复目标污染物全部达标;如存在不达标的点位则需修复单位进行补充修复,补充修复后仍需按照上述修复效果评估要求进行修复效果评估直至达标。乙方需按照国家、省市土壤污染修复相关技术导则及要求开展,如有要求进行多批次采样及评估的,需按要求进行采样及评估,直至修复项目通过修复效果评估。上述所有工作仍为本地块检测与修复效果评估服务的工作内容,甲方不予增加费用。 (13)负责整理项目全过程资料,并在验收合格,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批复文件后14内移交给甲方; (14)向甲方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支持服务。 (15)无条件接受甲方委派的其他工作。 (16)完成省市相关建设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配合完成后续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如有) 服务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污染土壤处置完成、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且取得批复文件并移出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止。约330日历天。 服务标准:满足成果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采购人及主管部门要求。 |
五、评审专家名单:曾昌伍、熊积斌、王兴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磋商文件代理服务费。
2、金额:0.58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办事处******办事处渡口村、宁国市青龙东路北侧华贝城市广场2幢15单元15005号,联系电话:******、0563-******。也可在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详见服务指南-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操作手册)。
******财政局提出投诉(联系人:陈女士,联系方式:0563-******,地址:宁国市人民路1号)。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1.3被质疑人名称;
1.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1.6必要的法律依据;
1.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2.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办事处
地******办事处渡口村
联系方式:帅先生、******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宁国市青龙东路北侧华贝城市广场2幢15单元15005号
联系方式:王女士、05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帅先生、王女士
电 话:0563-******、******
十、附件
附件信息: